使用人不知道使用的錢是公款的,不承擔挪用公款的刑事責任。但在知道後,或者司法機關追繳贓款時,使用者應當返還所使用的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連續三個月以上的行為。
廣義的公募基金是指公共基金、國有基金和特定基金,以及非國有單位和客戶的基金。它不僅具有公共財產的特征,還具有擬用公共財產的特征。其中,公募基金是公眾所有的基金;國有資金是指國家所有的資金;專項資金和物資是指專門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方面的資金和物資。可以歸國家所有,也可以歸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和社會福利組織所有。非國有單位資金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及其他非國有單位擁有的資金;客戶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客戶所有的資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公款罪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任命的在前款所列非國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