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目設置和報表列示
(壹)《規定》增設的科目
《規定》要求凡有商品期貨業務的企業,應增設以下總賬科目和明細科目:
1、“期貨保證金”科目,核算企業向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或期貨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所)交存和追加的用於辦理期貨業務的保證金。
2、“應收席位費”科目,核算企業為取得基本席位以外的席位而交納的席位占用費。
3、“期貨損益”科目,核算企業在辦理期貨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手續費、平倉盈虧和會員資格變動的損益。
期貨年會費及期貨業務違規、違約罰款,應分別在“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科目內單列明細科目反映,不列入期貨損益。
4、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中設置“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明細科目。核算投資繳存和退回投資;繳存的金額與能夠退回的金額不壹致時,差額記入“期貨損益”科目。
(二)尚需補設的科目
1、“待確認期貨盈虧”科目,核算按交易所或經紀所通知發生的持倉浮動盈虧。
2、“買入期貨合約”、“賣出期貨合約”、“期貨結算”科目。按照《規定》,企業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份數(手)、標的數量、金額都不在賬內核算,這樣做對期貨內部控制會帶來負面影響。為此,企業可增設以上三個科目,核算買入、賣出期貨合約的數量、種類和初始成交價格。
(三)報表列示
1、資產負債表:
(1)在“其他應收款”項目上設置“期貨保證金”和“應收席位費”項目,分別根據兩個同名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在“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列示持倉合約的浮動盈虧。
(3)報表附註中,還應披露期貨會員資格投資、持倉合約浮動盈虧等內容和金額。
(4)設置買入、賣出期貨合約及期貨結算科目的企業,編制資產負債表時應將這幾個科目抵銷,不在表內反映,但在報表附註中應詳細披露持倉合約的種類、數量和初始成交金額。
2、利潤表(損益表):在“投資收益”項目下設置“期貨收益”項目。
3、現金流量表:期貨業務現金收付,均應作投資活動現金流量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