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解析《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規定,首席風險官不得有下列行為:擅離職守、無故不履行職責或者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職責;?在期貨公司擔任除合規部門負責人以外的其他職務,或者從事可能影響其獨立履行職責的活動;?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違法行為或者重大風險隱患不報、緩報或者謊報的;?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濫用職權幹涉期貨公司正常經營;?向與履行職責無關的第三方泄露期貨公司的秘密或者客戶信息,損害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合法權益;?其他損害客戶和期貨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首席風險官不勝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期貨公司董事會可以免去首席風險官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