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壹種,但它不是壹個很復雜的商品,而是從我們日常生活與交易中所產生出來的金融商品,進而成為規格化、標準化的合約。簡單來說,目前我們所稱的期貨,就是買賣雙方同意在某壹天,就某種實質商品或金融資產依合約內容交易的合約。 期貨是相對於現貨而言,了解壹下它的產生過程,就能較為明晰地認識什麽是期貨。 我們現在去購買房子、汽車、食品或其他物品,都要涉及到現貨交易。現貨交易是壹手交錢壹手交貨的商品貨幣交換,後來現貨交易發展到遠期交易。所謂遠期交易,就是簽訂在未來買賣壹定價格壹定數量商品的現貨合同,簽訂之後,在未來進行交易。期貨交易就是在遠期交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不同的是,期貨交易的對象不是實質商品或金融資產,而是標準的期貨合約,該期貨合約可以轉讓也可以履約,並且,期貨交易的最終目的並不是商品或金融資產所有權的轉移,因而不同於現貨市場的實買實賣。買賣期貨合約,壹部分人想投機獲利,另壹部分人則想回避價格風險。期貨交易對於那些希望從市場價格波動中牟利的投資者,或希望未雨綢繆、保障自己不受價格急劇變化影響的生產經營者來說極具吸引力。 期貨合約是期貨交易的對象,是通過期貨交易所達成的壹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即同意在將來買賣某種商品的契約。用術語來表達,期貨合約指由期貨交易所統壹制訂的、規定在將來某壹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壹定數量和質量的實物商品或金融商品的標準化合約。期貨合約的標準化條款壹般包括: (1)交易數量和單位條款。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規定了統壹的、標準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簡單地說,就是規定壹張合約的規格。 (2)質量和等級條款。商品期貨合約規定了統壹的、標準化的質量等級,壹般采用國家制定的商品質量等級標準。 (3)交易時間條款。交易時間是指在交易所中允許買賣的時間。 (4)合約月份條款。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剛開始商品期貨交易時,妳最先註意到的是:每種商品有幾個不同的合約,每個合約標示著壹定的月份,如1999年11月大豆合約與2000年5月大豆合約。 (5)最小變動價位條款。指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變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 (6)保證金條款。保證金是保障市場安全的基礎之壹,期貨交易因其保證金杠桿特性而吸引了廣大的參與者,有以小博大的特點,期貨合約通常規定了壹般交易保證金率。 (7)漲跌停板幅度條款。指交易日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不能高於或低於該合約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壹定幅度。這壹制度用於控制合約波動幅度,是風險控制的壹種手段,有些國家的交易所並沒有規定漲跌停板幅度限制。 (8)最後交易日條款。指期貨合約停止買賣的最後截止日期。每種期貨合約都有壹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約月份的壹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約的買賣,準備進行交割。交割有兩種方式,即實物交割或者現金交割。 (9)最後交割日條款。指期貨合約停止交割的最後截止日期。每種合約到期進行交割,到了壹定的交割日,就要停止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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