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8日,中國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指數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同日,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也正式發布了《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這是中國證券、期貨市場頭壹次發布這樣的制度。
2013年8月2日,為適應國債期貨以及未來金融期權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中國證監會對《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進行了修訂,並將名稱修改為《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同期,新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也由中金所公布並於2013年8月30日開始實施;2010年公布並實施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2017年7月1日,為適應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的新要求,中金所再次修訂並實施新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可見,監管層對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穩健發展和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高度重視。
01
為什麽要在包括股指期貨在內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推進,積極探索建立與我國資本市場創新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使參與者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與金融創新產品相適應,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成為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金融期貨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制定充分考慮了金融期貨的產品特性和風險特征,體現了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投資者的理念。
與股票、債券相比,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具有專業性強、杠桿高、風險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適合所有投資者廣泛參與。為了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示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交易,金融期貨市場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通過設置適當的程序和要求,使投資者能夠真正理解股指期貨等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從源頭上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02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體系架構
目前初步構建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體系由三個層面組成:
壹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提出的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制定的《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明確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自律管理措施等;
三是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的《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和《金融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書》,修訂的《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議指引》,督促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金融期貨交易風險,嚴格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03
海外成熟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情況
作為金融監管重要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資本市場已經較為普遍。海外成熟市場大多在法律層面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涵義:壹是要求某些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參與者必須具備壹定的資質;二是要求金融機構在銷售產品時應將適當的產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首先,根據市場的不同特點,要求某些高風險金融產品的參與者必須具備壹定的資質,法律法規對特定類型的投資者實行市場準入限制。如美國《證券法》規定了參與私募證券認購的投資者資格,對投資者的凈資產和專業知識規定了要求;在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合作設立的TOKYOAIM創業板市場上,東京證券交易所為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利益,特別規定了較高的準入門檻,僅允許凈資產或金融資產在3億日元以上、並有1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參與交易。日本《金融商品法》還規定,禁止中介機構勸誘75歲以上的人士從事期貨交易。
其次,依據投資者適當性分類,要求金融機構在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遵守更嚴格的行為準則,避免投資者盲目或輕率投資。例如,美國全美期貨業協會(NFA)要求,對於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於2.5萬美元者、凈資產低於2.5萬美元者、無期貨期權投資經驗者、年齡低於23周歲者等等,期貨經紀商除了要求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外,還要再簽署壹份附加風險揭示書;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資者保護規定,主要從銷售適當性的角度,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客戶的金融工具交易經驗與知識進行評估。金融機構必須收集有關客戶的經驗、知識、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的相關信息,評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適合於客戶。
04
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主要要求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和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根據中金所《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分為自然人投資者、壹般單位客戶和特殊單位客戶。這裏所稱的“特殊單位客戶”,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社會保障類公司、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需要資產分戶管理的單位客戶,以及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單位客戶;壹般單位客戶系指特殊單位客戶以外的單位客戶。
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包括以下條款:
(1)資金門檻要求。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客戶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2)具備金融期貨基礎知識,客戶必須通過相關金融期貨知識的測試。
(3)股指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要求。客戶須具備至少有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至少10筆以上(含)的商品期貨成交記錄。
(4)不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金融期貨交易的情形。
對壹般單位客戶,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前四條與上述自然人投資者的適當性標準相同,只是增加了第五條:“具有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
期貨公司為其他經濟組織申請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的,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期貨公司可以為特殊單位客戶申請開立金融期貨交易編碼。
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的壹項重要制度創新。適當產品提供給適當客戶的理念得到有力貫徹。對切實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實現市場的平穩運行發揮了不可或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