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商所、鄭商所規定:自然人客戶不得持有交割月持倉。
根據上期所規定:交割月前壹月末收盤前按以下要求調整持倉手數:AL、CU、ZN、PB合約的投機和套保持倉調整為5手的整倍數,AU合約的投機和套保持倉調整為3手的整倍數,
AG合約的投機和套保持倉調整為2手的整倍數,RB、WR合約的投機和套保持倉調整為30手的整倍數。
如客戶未按時將上述持倉調整到位,期貨公司將執行強平,盈利交易所沒收,虧損則由客戶本人承擔。
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屬於異常交易行為之壹,期貨公司將根據交易所相關“指引”規定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