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推薦人應當是期貨公司現任董事長、監事長或者經理任職時間超過1年。如果候選人沒有期貨行業經驗,可能有1個推薦人是其原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如果候選人是境外人士,可能有1個推薦人是候選人曾經工作過的境外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理。推薦人應當了解擬推薦人的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工作經歷、業務水平和管理能力,承諾推薦內容的真實性,說明擬推薦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作出明確推薦。推薦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薦三人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長、獨立董事或者經理的任職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