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搶劫賭資或者犯罪所得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自己輸掉的賭資或贏來的賭債作為搶劫的對象,壹般不對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