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詐騙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平臺相關涉案人員通過操縱行情的方式非法侵占客戶本金及手續費,符合詐騙罪主觀構成要件,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代理商同樣是出於非法占有目的參與相關的犯罪環節,如果代理商事先未與平臺方存在***謀、事中對於平臺的詐騙模式也並不了解,則不應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必須提醒註意的是,“事前是否存在***謀、事中是否明知”的判斷並不是僅靠代理商的壹面之詞,而是需要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認定,根據筆者的辦案經驗,需要重點審查的證據主要如下:1. 當事人的供述和辯解:了解其對平臺運營模式的了解程度以及對該模式違法性的認識程度,以此判斷其實施涉案行為的動機和目的;2. 平臺風控人員(技術人員)、會員單位業務人員、平臺高層的供述:判斷後臺數據可以人為操控的情況是否被代理商掌握;3. 話術及被害人陳述:了解代理商推廣宣傳的內容,通過宣發內容判斷其對平臺性質的認知,即只是對賭性質的虛擬商品電子交易平臺還是可人為操縱數據的對賭盤;4. 後臺賬號:了解代理商的後臺權限,判斷主觀認知。除此之外,還有盈利截圖、代理商與平臺方的聊天記錄、書面合同、銀行流水等其他證據,需要結合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有針對性地審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