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達到預警值標準的,進入風險預警期。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向公司發出警示函,並抄送全體股東;與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優化風險監管指標水平;公司需要作出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至少提前五個工作日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中期報告,說明相關業務對公司財務狀況和風險監管指標的影響;責令公司增加內部合規檢查的頻率,並提交合規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