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保障基金按照以下原則補償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 (壹)對每個個人投資者保證金損失在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補償90%;(2)對每家機構投資者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的保證金損失全額賠償,超過65438+萬元的保證金損失賠償80%。現有保障基金不足以補償的,由後續保障基金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