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行平倉需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已超出風險控制底線,且市場行情繼續往持倉不利的方向發展。這是期貨公司為保護自身利益、防止損失擴大而實施強行平倉的基本前提。
二是正確履行追加保證金的通知義務,這是期貨公司實施強行平倉的必經程序。
三是追加保證金的時間和數額應該合理
平倉是源於商品期貨交易的壹個術語,指的是期貨買賣的壹方為對銷以前買進或賣出的期貨合約而進行的成交行為。平倉是在股票交易中,多頭將所買進的股票賣出,或空頭買回所賣出股票行為的統稱。
平倉可分為對沖平倉和強制平倉。對沖平倉是期貨投資企業在同壹期貨交易所內通過買入賣出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貨合約,用以了結先前賣出或買入的期貨合約。強制平倉是指倉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期貨交易所或期貨經紀公司)強行了結倉位持有者的倉位,又稱被斬倉或被砍倉。
基本概念
期貨交易的全過程可以概括為建倉、持倉、平倉或實物交割。建倉也叫開倉,是指交易者新買入或新賣出壹定數量的期貨合約。在期貨市場上買入或賣出壹份期貨合約相當於簽署了壹份遠期交割合同。如果交易者將這份期貨合約保留到最後交易日結束他就必須通過實物交割或現金清算來了結這筆期貨交易。
然而,進行實物交割的是少數,大部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壹般都在最後交易日結束之前擇機將買入的期貨合約賣出,或將賣出的期貨合約買回。
即通過壹筆數量相等、方向相反的期貨交易來沖銷原有的期貨合約,以此了結期貨交易,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這種買回已賣出合約,或賣出已買入合約的行為就叫平倉。
平倉是指期貨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股指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股指期貨合約,以了結股指期貨交易的行為。也可理解為:平倉是指交易者了結持倉的交易行為,了結的方式是針對持倉方向作相反的對沖買賣。
期貨交易中的平倉相當於股票交易中的賣出。由於期貨交易具有雙向交易機制,與開倉相對應,平倉也有買入平倉(對應於賣出開倉)和賣出平倉(對應於買入開倉)兩種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