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期貨虧損,要根據自己虧損的情況,調整策略。
(1)期貨投資虧損處於浮動5%以內,屬於正常的情況波動,只要及時跟進,還處於浮虧,還是及時判斷行情是否沿著自己判斷的趨勢發生。如果不是,則選擇及時止損即可。
(2)期貨投資虧損超過5%-20%,這個時候,要及時調整倉位,調整策略,應對不利局面。要麽直接斬倉出局,選擇新的機會進場,重新將虧損部分賺回來。
(3)期貨虧損20%-50%,則屬於重度虧損,這個時候,不是馬上調整策略,而是選擇立即停止,或選擇對沖。因為超過20%-50%,往往不會輕易止損,要適當地采取對沖策略,但是也要根據自身的資金情況。
(4)期貨虧損50%-100%,屬於嚴重虧損,要立即止損,不對沖,或賭博心態企圖挽回虧損,這個時候要立即停止任何操作。
法律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交易活動的風險控制和對會員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期貨交易所履行下列職責: (壹)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
第十壹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下列風險管理制度: (壹)保證金制度; (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 (三)漲跌停板制度; (四)持倉限額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 (五)風險準備金制度; (六)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風險管理制度。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還應當建立、健全結算擔保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