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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居間人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居間人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居間人的權利:

1、根據居間合同的規定,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機會或中介服務。

2、居間人因從事居間活動付出的勞務,有按合同約定向公司獲取酬金的權利。

第七條 居間人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2、參照執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

3、遵守期貨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

4、遵守居間服務準則:

忠實準則:必須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履行自己的中介義務,積極促進投資者與期貨公司期貨經紀合同,不得阻饒妨礙投資者與期貨公司的簽約活動,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告之義務:如實向投資者告知有關簽訂合同事項,特別要向投資者闡述從事期貨交易存在的風險,如提供《風險揭示說明書》等,不得故意隱瞞投資期貨的風險或故意擴大投資期貨的利益,不得做不實、誤導的廣告與宣傳,更不允許進行欺詐活動。

不作為準則:不得為《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介紹、提供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的機會。

禁止越權代理:居間人僅作為提供“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中介服務”;無權代理簽訂《期貨經紀合同》;無權代簽交易月帳單,無權代理客戶委托下達交易指令,無權代理客戶委托調撥資金。

保密準則:居間人應按約定為期貨公司保守商業機密,為投資者保守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不得泄露。

實名原則:在從事期貨居間活動時,居間人不得隱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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