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全面貫徹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國務院金融委“堅決整治各種金融亂象,依法將金融活動全面納入監管,有效防範風險”的部署,落實證監會系統更加主動擔當作為的要求,協會深入行業調研,充分征求相關各方意見,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境內外成熟做法,起草了《期貨公司居間人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按照“尊重現狀,摸清底數,問題導向,數據依托,規範管理”的原則,以“統壹管、規範管”為導向,旨在加強對期貨公司與除證券公司以外的機構及自然人開展居間合作的自律管理,規範居間人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期貨行業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的委托,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的中介服務的,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