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第十壹條,期貨公司應當完善客戶糾紛處理機制,明確承擔該職責的部門和崗位,負責處理投資者參與金融期貨交易所產生的投訴等事項,及時化解相關矛盾糾紛。
期貨公司應當督促客戶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渠道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擾亂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