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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糾紛的管轄問題,求教

根據民事訴訟法,應當在被告所在地提起訴訟,除非:

1、被告失蹤;

2、被告與公司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有相關約定的。

《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另外,樓主說的“委托”不是代客戶決策,而是受客戶委托,根據客戶指令,向期貨交易所下達交易指令,不存在違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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