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第三十四條,回訪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壹)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者本機構;(二)受訪人是否親自填寫了相關信息表格、問卷,並按要求簽字或者蓋章;(三)受訪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發生重要變化;(四)受訪人是否已知曉風險揭示或者警示的內容;(五)受訪人是否已知曉風險承受能力應當與所購買的產品或服務相匹配;(六)受訪人是否已知曉可能承擔的費用及相關投資損失;(七)經營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存在《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禁止的行為;(八)中國證監會、協會和經營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