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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罰 則

第六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五十九條處罰:

(壹)接受未辦理開戶手續的投資者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

(二)通過虛假宣傳誘使投資者進行期貨交易的;

(三)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或者備案義務的;

(四)違反中國證監會財務管理規定,經限期改正,仍未達到標準的;

(五)申報材料有虛假記載或者重大遺漏的;

(六)以合資、合作、聯營方式設立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的;

(七)將期貨經紀公司營業部承包、出租給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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