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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中的熔斷機制

為了控制風險和減少市場波動,我國在股指期貨交易中除了實行漲跌停板制度外,還新引入了價格熔斷機制。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辦法中的第三章《價格限制制度》的第八條規定,交易所實行價格限制制度。價格限制制度分為熔斷制度與漲跌停板制度。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合約的熔斷與漲跌停板幅度。

第九條 股指期貨合約的熔斷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6%,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10%。最後交易日不設熔斷機制,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20%。

第十條 每日開市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5分鐘的,該合約啟動熔斷機制。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且持續5分鐘,是指只有熔斷價格的買入(賣出)申報、沒有熔斷價格的賣出(買入)申報,或者壹有賣出(買入)申報就成交、但未打開熔斷價格的情形。

(壹)熔斷機制啟動後的連續5分鐘內,該合約買賣申報在熔斷價格區間內繼續撮合成交。5分鐘後,熔斷機制終止,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二)股指期貨合約申報價觸及熔斷價格未持續5分鐘,第壹節交易結束的,第二節交易開始後重新進行熔斷檢查。

(三)熔斷機制啟動後不足5分鐘,第壹節交易結束的,熔斷機制終止;第二節交易開始後,漲跌停板幅度生效。

(四)收市前30分鐘內,不設熔斷機制。熔斷機制已經啟動的,終止執行。

(五)每日只啟動壹次熔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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