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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增值稅繳納規定

法律主觀:

期貨是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的標準化的合約,該合約約定了在未來某壹個特定的時間(交割日)以確定的價格(期貨價格)交易壹定數量(合約規模)的某種商品。期貨交易的法律規定期貨交易的法律性質問題是研究期貨交易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有兩種主張,第壹種觀點認為期貨交易屬於傳統的貨物買賣合同關系的範疇,雖然它帶有某些特殊性;另壹種觀點則認為期貨交易顯著區別於傳統的貨物買賣,已不能歸入貨物買賣關系的範疇。從期貨交易與傳統貨物買賣的如下比較即可看出,用普遍性與特殊性來比喻傳統的貨物買賣與期貨交易的關系已經很不恰當了。第壹,目的不同。傳統的貨物買賣是以獲得合同的標的為交易的目的。而在期貨交易中雖然買進合約的投資者如在合約到期時不能平倉,要收取合約所代表的貨物、賣出合約的交易者如在合約到期前不能平倉,要承擔交付貨物的義務,雖然期貨交易中也有實物交割現象的存在,但這種現象是很少出現的,壹般來說只有2-3%左右的合約需要通過實際交割貨物來完成交易。在期貨交易中,由於合約頻繁的倒手,貨物流轉額經常呈天文數字,大大超過了現貨市場的流通數量,從傳統貨物買賣的角度來考察期貨交易是無法理解這壹現象的。第二,合同成立方式不同。傳統貨物買賣都是由買方、賣方直接磋商,對合同條款達成壹致後成交。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階段。但如果把這種交易方式搬入期貨交易,交易雙方的行為卻恰恰構成對交易規則的違反。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並不見面,他們都通過在場內的經紀人交易。買(賣)方並不知道也不關心賣(買)方是誰,他的信譽如何,商品質量怎樣,而這些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確定買賣是否成交的關鍵因素。在傳統貨物買賣關系中,交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交易的價格是經過充分競爭之後達成的競爭性價格,所有的交易都必須由場內經紀人在交易所內通過公開喊價等方式,經過公開競爭後達成。壹對壹的交易為法律所禁止。正由於這種交易方式,才在壹定程度上避免了傳統交易方式中買賣方之間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弊端,有助於期貨交易價格發現功能的實現。第三,交易的場所不同。法律對傳統貨物買賣達成協議的場所並無限制,而期貨交易則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完成。場外交易為法律所禁止。第四,合同標的物不同。傳統貨物交易的商品不壹定都適於期貨交易,而期貨商品也不壹定能進行現貨交易。壹般地,期貨商品應當具備如下壹些特點:1.商品的質量、等級、規格容易劃分確定;2.期貨商品必須是交易量大而價格容易波動的商品;3.期貨商品必須是擁有眾多買者和賣者的商品;4.期貨商品必須是能貯藏相當長壹段時期適於運輸的商品。並且,自本世紀70年代起,金融期貨開始興起並迅速發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等都成為期貨交易的對象,甚至出現了期權交易即期貨合約選擇權交易,這些交易方式在傳統貨物買賣中都是不可能進行交易的。第五,合同標準化程度不同。傳統貨物交易,合同條款都是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而期貨合約是標準化合約,交易的商品的質量、數量、交割時間、交割地點都是確定的,唯壹變動的是價格。合約的標準化是期貨交易區別於傳統貨物交易的壹個重要特征。標準合約的出現,簡化了交易手續,減少了交易成本,在壹定程度上防止了交易雙方因合同條款理解的不同而發生的爭議和糾紛,更重要的是,標準合約為期貨交易中大量的投機活動提供了便利條件,對期貨交易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法律法規為保護投資者自身利益,下面列出部分現行的法律、法規以供參考。《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頒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期貨業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和《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均由中國證監會頒發,1999年9月1日起執行。期權履約期權的履約有以下三種情況:1.買賣雙方都可以通過對沖的方式實施履約。2.買方也可以將期權轉換為期貨合約的方式履約(在期權合約規定的敲定價格水平獲得壹個相應的期貨部位)。3.任何期權到期不用,自動失效。如果期權是虛值,期權買方就不會行使期權,直到到期任期權失效。這樣,期權買方最多損失所交的權利金。以上就是期貨交易的法律規定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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