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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總經理能行使的權利

期貨交易所總經理能行使的權利:

1、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2、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3、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擬定有關細則和辦法;

4、擬定並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則、年度工作計劃;

5、擬定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6、擬定期貨交易所合並、分立、解散個清算的方案;

7、擬定期貨交易所變更方案;

8、決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員;

9、決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等。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人,副總經理若幹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總經理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總經理是期貨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應當由董事擔任。

總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壹) 組織實施股東大會、董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二) 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十二)項規定的職權;

(三) 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總經理因故臨時不能履行職權的,由總經理指定的副總經理代其履行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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