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壹百壹十壹條,期貨交易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處罰:①未經批準變更名稱或者註冊資本的;(二)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其他交易場所的;(三)違反證券保證金的規定;(四)未按照規定對會員進行檢查的;⑤未建立或實施客戶交易編碼系統和保證金管理系統;6.交易結算系統和交易結算業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