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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提取準備金如何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審核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6〕201號)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原則上應據實扣除。因此,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按財務規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費用的依據。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機構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應依據稅收法規規定將多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和交易損失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得以準備金的形式結轉以後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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