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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交易所的管理,明確期貨交易所的職權和責任,防範市場風險,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設立的期貨交易所。第三條 期貨交易所指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條件設立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履行《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職能,按照其章程實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交易所實行集中統壹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 設立期貨交易所,由中國證監會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的名稱,應當標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貨交易所字樣。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稱。第六條 期貨交易所的註冊資本劃分為均等份額的會員資格費,由會員出資認繳。

期貨交易所的權益由會員***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積累分配給會員。第七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能:

(壹)提供期貨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制定並實施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三)設計期貨合約、安排期貨合約上市;

(四)組織、監督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

(五)制定並實施風險管理制度,控制市場風險;

(六)保證期貨合約的履行;

(七)發布市場信息;

(八)監管會員期貨業務,檢查會員違法、違規行為;

(九)監管指定交割倉庫的期貨業務;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能。第八條 期貨交易所不得從事信托投資、股票交易、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與其職能無關的業務;除為期貨合約的履行提供履約保證外,不得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擔保;不得發布對期貨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禁止期貨交易所直接或者間接參與期貨交易。第九條 申請設立期貨交易所,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壹)申請書;

(二)章程和交易規則草案;

(三)期貨交易所的經營計劃;

(四)擬加入本交易所的會員名單;

(五)理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及簡歷;

(六)場地、設備、資金證明文件及情況說明;

(七)擬任用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及其簡歷;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第十條 期貨交易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設立目的和職能;

(二)名稱、住所和營業場所;

(三)註冊資本及會員的出資額;

(四)營業期限;

(五)會員資格的取得;

(六)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七)組織機構的設置、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管理人員的產生、任免及其職責;

(九)基本業務規則;

(十)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

(十壹)財務會計、內部審計制度;

(十二)變更、終止的條件、程序及清算辦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需要在章程中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壹條 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交易地點和時間;

(二)上市品種和期貨合約;

(三)期貨合約交易的暫停、恢復與取消程序;

(四)交易大廳的管理制度;

(五)經紀和自營業務規則;

(六)風險控制制度和交易異常情況的處理程序;

(七)期貨結算和交割制度;

(八)保證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九)期貨交易信息的發布辦法;

(十)違規、違約行為及其處理辦法;

(十壹)交易糾紛的處理方式;

(十二)需要在交易規則中載明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 期貨交易所的合並、分立,由中國證監會審核批準。

期貨交易所合並的,可以采取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方式;合並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後的期貨交易所承繼。第十三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不得設立分所或者其他任何期貨交易場所。第十四條 期貨交易所有下列變更事項之壹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壹)變更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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