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期貨交易所辦理下列事項,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壹)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規則;2 .上市、暫停、取消或恢復交易的品種;3 .合同的上市、變更或終止;(四)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五)合並、分立或者解散。⑥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期貨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種,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
門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