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C項和D項,根據《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第16條的規定,投資者的期貨交易經歷應當由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的期貨交易結算單證明,且有10以上的交易記錄。a、B《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第15條規定,投資者金融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應當包括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金融交易。
期貨模擬交易的交易記錄。分期委托交易視為壹筆交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