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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的法律特征

法律分析:

期貨交易有以下特點:

1、合約標準化

期貨是壹種合約,期貨合約當中的所有條款都是事先約定好的,例如商品的數量,保證金的比例,交割地點,交割方式等,只有期貨的價格是也隨著市場的變化而變動的。

2、交易集中化

期貨交易必須在期貨交易所內進行,場外的投資者只能委托經紀公司參與期貨交易。所有期貨交易都通過期貨交易所進行結算,且交易所成為任何壹個買者或賣者的交易對方,為每筆交易做擔保。

3、雙向交易

期貨實行的是T+0交易制度,可以雙向交易,投資者既可以買漲也可以買跌,投資者可以通過與建倉時的交易方向相反的交易來解除履約責任。

4、存在杠桿

期貨實行的是保證金制度。投資者在進行期貨交易時,只需要支付10%左右的保證金即可獲得交易的權利,從而完成整個期貨交易,所以期貨交易存在杠桿,會放大風險與收益。

期貨交易,是指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期貨交易應當在依照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規定設立的期貨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期貨交易場所進行。

禁止在前款規定的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期貨交易。

第五條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壹的監督管理。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衍生問題:

設立期貨公司的條件是什麽?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要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條件,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五)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六)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七)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提高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註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股東應當以貨幣或者期貨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貨幣出資比例不得低於8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期貨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根據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委托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貨公司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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