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期貨交割流程為:1、買方申報意向;2、賣方交標準倉單;3、交易所分配分配標準倉單;4、買方交款、取單;5、賣方收款;6、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期貨交易所交割流程》
第三條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
第四條 在合約最後交易日後,所有未平倉合約的持有者應當以實物交割方式履約。客戶的實物交割應當由會員辦理,並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不允許交割。某壹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後,自然人客戶該期貨合約的持倉應當為0手。自最後交易日前第二個交易日起,對自然人客戶的交割月份持倉直接由交易所強行平倉。
第五條 實物交割應當在合約規定的交割期內完成。交割期是指該合約最後交易日後的連續五個工作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壹、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