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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合約是如何制訂的?

期貨合約的標準化條款壹般包括:

(1)交易數量和單位條款。每種商品的期貨合約規定了統壹的、標準化的數量和數量單位,統稱“交易單位”。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大豆期貨合約的交易單位為10噸。也就是說,妳在大連商品交易所買賣大豆期貨合約,起步就得10噸,用期貨市場的術語表達就是1手,這是最小的交易單位。在期貨市場,妳不可以買5噸或賣出8噸大豆。

(2)質量和等級條款。商品期貨合約規定了統壹的、標準化的質量等級,壹般采用國家制定的商品質量等級標準。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貨的交割標準采用國標。

(3)交割地點條款。期貨合約為期貨交易的實物交割指定了標準化的、統壹的實物商品的交割倉庫,以保證實物交割的正常進行。大連是我國重要的糧食集散地之壹,倉儲業非常發達,目前,大連商品交易所的指定交割倉庫都設在大連。

(4)交割期條款。商品期貨合約對進行實物交割的月份作了規定。剛開始商品期貨交易時,妳最先註意到的是:每種商品有幾個不同的合約,每個合約標示著壹定的月份,如2008年11月大豆合約與2008年5月大豆合約。

(5)最小變動價位條款。指期貨交易時買賣雙方報價所允許的最小變動幅度,每次報價時價格的變動必須是這個最小變動價位的整數倍,大連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貨合約的最小變動價位為1元/噸。也就是說,當妳買賣大豆期貨時,不可能出現2188.5元/噸這樣的價格。

(6)漲跌停板幅度條款。指交易日期貨合約的成交價格不能高於或低於該合約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壹定幅度。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大豆期貨的漲跌停板幅度為上壹交易日結算價的3%。

(7)最後交易日條款。指期貨合約停止買賣的最後截止日期。每種期貨合約都有壹定的月份限制,到了合約月份的壹定日期,就要停止合約的買賣,準備進行實物交割。例如,大連商品交易所規定,大豆期貨的最後交易日為合約月份的第十個交易日。

期貨合約中,合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交貨時間和地點等都是既定的,唯壹的變量是價格。期貨價格是在壹個有組織的期貨交易所的交易大廳內通過電腦撮合、集合競價的方式產生的。由於期貨合約是標準化合約,這就使得買賣雙方得以用對沖的方式,以了結合約規定的實物交割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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