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證是指標的證券的發行人或發行人以外的第三方發行的證券,約定持有人有權在特定期限或特定到期日,以約定價格向發行人買入或賣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結算差價。權證的本質反映了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在向權證發行人支付壹定金額的價款後,持有人從發行人處獲得壹項權利。這種權利使持有人能夠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特定期限內,以約定的價格從權證發行人處購買/出售壹定數量的資產。買入股票的權證叫認購權證,賣出股票的權證叫認沽權證(或認沽權證)。認股權證分為歐式認股權證、美式認股權證和百慕大認股權證。所謂歐式權證,就是只能在到期日行權的權證。所謂美式權證,就是在到期日之前可以隨時行權的權證。所謂的百慕大式權證是指持有者可以在設定的天數或約定的到期日買賣標的證券。持有人獲得的是壹種權利,而不是壹種責任,有權決定是否履行合同,而發行人只有被執行的義務。因此,為了獲得這種權利,投資者必須付出壹定的代價(特許權使用費)。權證(其實是所有期權)與遠期或期貨的區別在於,前者持有人不是壹種責任,而是壹種權利,後者持有人負責執行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即規定的相關資產必須在規定的價格和規定的未來時間進行交易。“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類似深交所、上交所的會員制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的證券或者借入本所上市的證券並賣出的行為。包括證券公司向投資者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修改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融資就是借錢買證券,通俗點說就是買股票。證券公司向客戶借錢購買證券,客戶到期還本付息。當客戶從證券公司購買證券時,稱為“賣空”。融券是借證券賣出,然後作為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將證券借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出售證券稱為“賣空”。目前國際上流行的融資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種:證券金融公司模式、投資者直接授信模式、證券公司授信模式和登記結算公司授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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