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期貨公司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情形(變更控股股東和第壹大股東)股權變更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擬變更的股權不存在凍結情況;(二)期貨公司與股東之間不存在交叉持股,期貨公司不為股權受讓方提供任何形式的資金支持;(三)涉及的股東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關於大股東、控股股東、最大股東、境外股東和關聯股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