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第二章 業務規範第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壹客戶的起始委托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資產要求。第七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托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托資產,控制投資風險。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包括:
(壹)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範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範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托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托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托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第十壹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第十二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托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托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托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第十四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征,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第十五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托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第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 (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申請或者註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