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期貨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人民幣1 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於凈資產 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具備持續盈利能力,持續經營3 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 度,最近3 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出資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且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 得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入股期貨公司; (五)信譽良好、公司治理規範、組織架構清晰、股權結構 透明,主營業務性質與期貨公司具有相關性; (六)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七)近3 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 處罰; (八)未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 采取強制措施; (九)近3 年作為公司(含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 人,未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十)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持有期貨公司股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