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第九條,營業部負責人離任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報告。期貨公司應當對離任業務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合規經營情況進行審計,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應當在離任審計報告上簽字確認。期貨公司應當在營業部負責人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向營業部所在地派出機構提交離任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