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應當按季度繳納後續資金。期貨交易所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繳納前壹季度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並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確定的比例代扣代繳期貨公司應當繳納的保障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