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方式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及行業發展情況調整風險監管報表的編制及報送要求。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不定期編制並報送風險監管報表,或要求期貨公司在壹段時期內提高風險監管報表的報送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