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壹)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