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規則 1.客戶在接到期貨公司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後,已經及時追加了充足的保證金,亦及時自行平倉。在此情形下,期貨公司違反合同的約定強行平倉給客戶造成巨大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期貨交易人應當自行承擔期貨市場風險中的市場交易風險。期貨交易人的損失中同時包括自身判斷錯誤導致的損失以及期貨公司過錯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的,應當由期貨交易人、期貨公司分別就此承擔責任。 關 鍵 詞 民事期貨強行平倉客戶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通知合同約定強行平倉經濟損失賠償責任市場交易風險 基本案情 2007年3月5日,範有孚與天津營業部(銀建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營業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及其補充1、2配套協議,委托範有孚、天津營業部按照交易指令為其進行期貨交易。該合同第六條約定:天津營業部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按照市場情況隨時自行通知保證金比例,天津營業部調整保證金、以天津營業部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調整為準;第七條約定:天津營業部有權根據自己的判斷,隨時對範有孚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範有孚發出;第八條約定:範有孚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註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第十條約定範有孚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其風險率小於100%時,天津營業部停止接受範有孚下達的開倉指令,並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向範有孚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範有孚應當在下壹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立即采取減倉措施,否則天津營業部有權在事先不通知範有孚的情況下,對範有孚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最高可至範有孚的風險率大於100%。範有孚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第十壹條約定:範有孚在不能及時追加保證金的情況下應自行采取減倉措施以符合天津營業部的保證金要求,盡量避免由天津營業部執行強行平倉措施。範有孚不得以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的時機、價位和數量不佳為由向天津營業部主張權益;第十四條約定:天津營業部在每壹交易日閉市後向範有孚發出每日交易結算單、調整保證金通知、追加保證金通知等通知事項合同簽訂後, 2007年12月24日前,範有孚持有Cu0802合約33手、Cu0803合約369手、Cu0804合約10手。2007年12月24日,範有孚根據天津營業部的通知,自行平倉大豆270手,達到天津營業部要求的保證金水平。天津營業部在15時收市後,於18時50分通知範有孚追加保證金。範有孚於2007年12月25日13時48分存入保證金150萬元。2007年12月25日 8時59分,天津營業部在集合競價時對範有孚所持空倉合約412手強行平倉,其平倉價位分別為Cu0802合約33手62 390元/噸,Cu0803合約369手61 250元/噸、 Cu0804合約10手60 840元/噸。當日,收盤價格分別為Cu0802合約58 850元/噸、 Cu0803合約57 970元/噸、Cu0804合約 58 050元/噸。按照強行平倉價格與當日收盤價格的差價計算,範有孚持有Cu0802合約33手的差價損失為471 900元、Cu0803合約369手的差價損失為6 051 600元、Cu0804合約10手的差價損失為139 500元,***計損失為6 663 000元。 範有孚以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造成其損失為由,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天津營業部賠償其損失。 天津營業部辯稱:其強行平倉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不應賠償範有孚經濟損失。 爭議焦點 客戶在接到期貨公司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通知後及時追加保證金,並及時自行平倉。在此情形下,期貨公司違反合同約定強行平倉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亦存在判斷錯誤的,應否自行承擔部分責任。 審判結果 壹審法院認定:範有孚與天津營業部於 2007年3月5日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及補充協議,未違反有關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本案中,天津營業部雖然依據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向範有孚發送了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但因其未能提供給範有孚追加保證金的合理時間,以致造成範有孚強行平倉的損失,對此天津營業部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範有孚的實際損失為6 663 000元。範有孚訴請以2007年12月28日的最低價格為據計算損失9 027 元,事實依據不足。 壹審法院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範有孚經濟損失的 60%,計3 997 800元;駁回範有孚的其他訴訟請求。 範有孚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壹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析責失當。已有證據充分證明, 2007年12月24日下午,天津營業部經理王建玲分別以口頭和書面通知其,因其保證金不足,需追加保證金或自行平倉銅合約65手。其當即采取了自行平倉的措施,掛單平倉銅合約65手,天津營業部亦擅自重復為其掛單銅約65手。因市場原因未平出去,其按天津營業部要求自行平倉大豆合約270手,已達到天津營業部要求的保證金水平;壹審判決認為其於2007年12月25日存入保證金150萬元,與事實不符;天津營業部未按照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時間,前後如壹地通知其追加保證金;壹審判決書在損失的計算及責任的分擔方面計算有誤;此案是由於天津營業部嚴重違反合同,肆意侵害其追加支付保證金、自行平倉之權利而造成。其按照合同支付保證金並按照合同采取減倉措施,而天津營業部卻濫施平倉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故請求撤銷壹審判決,改判天津營業部賠償其全部經濟損失。 天津營業部辯稱:其強行平倉的行為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由於 2007年 12月24日收盤時,範有孚所持倉的銅合約出現漲停板,市場發生變化,使範有孚保證金不足。因其只允許從登記的結算賬戶中支付保證金,範有孚於25日向其提交單位支票支付保證金被拒絕。因此,範有孚賬戶損失應由其自己負責。 天津營業部不服壹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壹審法院認可雙方簽署的《期貨經紀合同》及補充協議合法有效。根據《期貨經紀合同》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對範有孚執行強行平倉完全符合規定,其強行平倉的行為應為合法有效,由此造成的損失,理應由範有孚承擔;範有孚的賬戶損失是因交易方向錯誤,無法及時追加保證金遭遇的市場風險,並非其未能提供追加保證金的合理時間所致。綜上,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應予撤銷。故請求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改判駁回範有孚的訴訟請求。 範有孚辯稱:天津營業部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駁回上訴請求。天津營業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證金,不合常規地強行平倉 412手銅合約,應對其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壹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壹審民事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範有孚經濟損失 9 027 元。 天津營業部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稱: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二審判決書認為其應當在強行平倉前給予客戶合理追加保證金的時間,該認定無法律依據,屬於法律適用錯誤;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無證據支持;二審判決的損失計算有誤。請求撤銷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範有孚的全部訴訟請求,並由範有孚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範有孚辯稱:二審判決於法有據,應依法予以維持;天津營業部的申訴不符合事實、證據和法律,應當依法予以駁回。首先,天津營業部擅自大幅度提高保證金的比例缺乏依據,且通知其追加保證金的時間不合理。其次,天津營業部的強平時間不合理且違規,剝奪其自行減倉的權利,該平倉行為不僅超量,平倉順序亦不符合慣例和規定;應當依法對天津營業部慣用的黑箱操作進行徹查。請求駁回申訴,維持二審判決。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二審民事判決;撤銷壹審民事判決;天津營業部賠償範有孚損失 5 333 400元;駁回範有孚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規則評析 1.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據此,期貨公司采取強行平倉措施必須具備三個前提條件:壹是客戶保證金不足;二是客戶沒有按照要求及時追加保證金;三是客戶沒有及時自行平倉。只有滿足了上述三個法定條件,期貨公司才有權強行平倉。期貨公司違反上述規定和合同約定強行平倉,導致客戶遭受損害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根據天津營業部強行平倉的時間、報價和數量,結合大幅度單日提高保證金比例,可以認定天津營業部並非出於善意的目的,其系在未滿足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之平倉條件的情況下,即強行平倉。故應當認定天津營業部存在過錯,其應對範有孚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期貨市場的風險包括市場交易風險和市場運行風險,其中市場交易風險由期貨交易人自行承擔。本案中,對於範有孚的損失,既包括範有孚自身期貨交易判斷錯誤導致的虧損,亦包括天津營業部過錯強行平倉而造成的損失。因而,對於範有孚自身判斷錯誤而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其自行承擔,而對於天津營業部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則應當由天津營業部予以賠償。在確認天津營業部的過錯責任範圍時,應當以24日收市後範有孚持倉的事實和結算的數據為基準。即25日強行平倉後的範有孚賬戶虧損金額13 066 500元與24日收市後浮動虧損7 733 100元之差的5 333 400元,是天津營業部對範有孚因強行平倉導致的損失,其僅對此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壹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壹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壹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壹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壹)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國務院 2007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期貨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保證金制度。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不得低於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準,並應當與自有資金分開,專戶存放。 期貨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保證金,屬於會員所有,除用於會員的交易結算外,嚴禁挪作他用。 期貨公司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屬於客戶所有,除下列可劃轉的情形外,嚴禁挪作他用: (壹)依據客戶的要求支付可用資金; (二)為客戶交存保證金,支付手續費、稅款; (三)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期貨交易所會員的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會員未在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交易所應當將該會員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會員承擔。 客戶保證金不足時,應當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客戶未在期貨公司規定的時間內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期貨公司應當將該客戶的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的有關費用和發生的損失由該客戶承擔。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期貨經紀合同的約定處理;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由客戶承擔。 第三十九條 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應當與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加的保證金數額基本相當。因超量平倉引起的損失,由強行平倉者承擔。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對客戶未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強行平倉條件、時間、方式進行強行平倉,造成期貨公司或者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審判監督程序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但原審人民法院便於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法律修訂 1.國務院2007年《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於2012年10月24日修訂,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二十九條內容沒有變更。 本案例適用的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內容沒有變更。 2.《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8月31日修正,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二十九條改為第二百五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民事起訴狀 民事答辯狀 民事上訴狀 民事上訴答辯狀 民事申訴狀 律師代理意見書 民事壹審判決書 民事二審判決書 民事再審判決書 範有孚訴銀建期貨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天津營業部期貨強行平倉糾紛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 金融法 ·期貨交易制度·期貨強行平倉 (T04022) 案 號 (2010)民提字第111號 案 由 期貨強行平倉糾紛 判決日期 2010年12月24日
&nbs
上一篇:期貨比較下一篇:期貨技術分析和操盤手是如何分工協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