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首席風險官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季度工作報告;每年1月20日前向公司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上壹年度全面工作報告,報告期貨公司合規經營、風險管理狀況和內部控制狀況,以及首席風險官的履行職責情況,包括首席風險官所作的盡職調查、提出的整改意見以及期貨公司整改效果等內容。
考點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