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千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條件,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8、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人員不少於 15 人;
9、具備任職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 3 人。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設立期貨經紀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期貨經紀業務,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期貨經紀”、“期貨代理”或者其他類似字樣。
第二十三條
期賢經紀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立營業部,作為分支機構。設立營業部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並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營業部在期貨經紀公司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