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設立營業部、分公司等境內分支機構, 應當自完成相關工商設立登記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 期貨公司設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符合有關規定並有效執行; (二)申請日前3個月符合風險監管指標標準; (三)符合有關客戶資產保護和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的規定; (四)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近 1 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具有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分支機構設立方案和穩定的經營計劃;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