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違約的,
期貨公司以客戶保證金先行承擔違約責任;當裕量不足時,
期貨公司應當以其風險準備金和自有資金承擔違約責任。
從而獲得相應的對客戶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