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壹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壹)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大事項,造成嚴重後果;
(二)拒絕配合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造成嚴重後果;
(三)擅離職守,造成嚴重後果;
(四)1年內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行業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對期貨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負有責任;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