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券商分類監管評定截然不同的是,期貨公司不得對外公布此次分類結果,也不得將分類結果用於廣告、宣傳、營銷等商業目的。分類結果主要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期貨交易所、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機構使用,以更好地進行市場監管。
此舉主要為未來股指期貨、境外代理、期貨基金(CTA)等創新手段奠定基礎,由於分類監管本身的評定中帶有較多“主觀因素”,因此,從分類監管本身看,監管部門也是“摸著石頭過河”,真正的分類評級恐怕要等到未來幾年才能見分曉。
根據程序,分類評級首先由期貨公司送報自評材料,隨後報送當地證監局,再報送期貨分類監管評審委,最後由證監會統壹給出分類監管結果。最終應該是根據綜合情況'統籌’確定的,所以不光是期貨公司心中沒底,就連監管部門也無法預測分類結果,不像券商分類那樣簡單明了。
但無論結果如何,這都將是壹次很好的創新嘗試。分類監管可以促進期貨公司在經營和風險控制能力上進壹步提升質量,以夯實市場基礎,迎接未來更多的創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