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期貨公司現任法定代表人不具備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年內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不得繼續擔任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