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辭職,或者因不適當人選被解聘,或者被撤銷任職資格的,期貨公司應當委托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辭職進行審計,並自其辭職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期貨公司無故拖延或者拒絕審計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指定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相關審計費用由期貨公司承擔。所以這個問題的答案是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