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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規範期貨公司運作,防範經營風險,根據《公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期貨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首席風險官(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財務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期貨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高級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期貨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期貨公司不得授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人員實際履行相關職責,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範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交易所依法對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職條件第六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誠實守信的品質、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第七條 擔任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期貨公司董事、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5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第八條 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從事期貨、證券等金融業務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具有相關學科教學、研究的高級職稱;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

(四)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第九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所任職期貨公司存在可能妨礙其作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公司獨立董事:

(壹)在期貨公司或者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者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期貨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期貨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者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期貨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期貨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近親屬;

(四)為期貨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壹的人員;

(六)在其他期貨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人員。第十條 擔任期貨公司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壹條 擔任期貨公司經理層人員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熟悉期貨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具備期貨專業能力。第十二條 擔任期貨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的,除具備第十壹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或者其他金融業務4年以上經驗,或者法律、會計業務5年以上經驗,或者經濟管理工作10年以上經驗;

(二)擔任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第十三條 擔任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的,除具備第十壹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並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並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首席風險官的任職、履職以及考核應當保持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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