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受到非法或者不當幹預,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職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期貨公司發生違規行為或者出現風險的,該人員應當及時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派出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