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金的,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